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河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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