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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