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长一六合省际毗邻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傍山路和童话路工程”的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cztcgc***-***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天长一六合省际毗邻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傍山路和童话路工程”(项目编号:cztcgc***-***),现作如下答疑:
问题1:我单位具有市政二资质且具有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等级与某单位组成联合体(该单位具有市政一资质,且该单位为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关于联合体有效性、资质合规性,正式向贵司咨询确认,具体情况如下:若我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按照如下分工:某单位(牵头单位具备市政一资质):承担本项目全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内容,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我单位:仅承担本项目劳务专业作业,不承担市政工程总承包施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专业工程由多家单位承担的,按资质较低单位确定资质;不同专业/不同资质序列分工的,按各单位对应专业资质分别认定。本项目某单位承担市政公用工程作业、我单位承担劳务作业,属于不同序列分工,联合体总承包资质按某单位市政一级认定,不触发 “就低” 原则。且招标文件公告中约定“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2家。同一专业工程由一个单位承担的,按照承担单位资质确定资质等级;同一专业工程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工程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单位的相应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专业分工确定的联合体资质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问按照上述组成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
答: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证明,其中: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材料须由四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材料。 现有如下情况: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7号文:第三条规定,上海市建筑工程采用综合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后,由一家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建设、水务、绿化市容、国防动员部门)牵头统一受理申请,组织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规划资源、建设、卫生健康、国防动员、绿化市容、交通、气象、交警等)根据职责分工一并实施现场验收,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验收意见,并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出具综合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的工作流程。《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 号文: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因此,我司在上海承建的市政综合项目(包含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为上海市统一范本格式,仅有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交通建设管理中心)盖章,该业绩规模、时间、类型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要求,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全国四库一平台查询有关信息,请问该类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予以认可。考虑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充分竞争性因素,望予以考虑地方规定差异性,请予以认可为感。
答:予以认可。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对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天长市金****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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