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年产***万吨石子整形技改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号 | ***年4月*** 日 | 见附件 |
2 | ****年产***吨吸塑包装盒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号 | ***年4月*** 日 | 见附件 |
3 | ****年产***万台环保园林机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号 | ***年4月*** 日 | 见附件 |
4 | 关于博润实验装备(金华)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智能实验柜台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号 | ***年4月*** 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4月***日至***年4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