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
报****磷化工副产氟资源综合利用及产业链延伸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松发改能源环资文〔***〕5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由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采用氟硅酸法生产氟化铝,设计年产能3万吨,项目占地8亩,建设生产厂房、控制室等建筑面积***.***平方米,安装一套高纯氟化铝装置。利用磷矿在湿法磷酸装置副产的氟硅酸和氢氧化铝为原料,生产氟化铝,实现产业链延伸同时氟资源回收、高质化利用。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号)及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万千瓦时、年耗饱和蒸汽1.***万吨、年耗过热蒸汽0.***万吨、年耗天然气***.***万立方米、年耗新水***.***万吨、年耗工艺空气***.***万立方米、年耗仪表空气***.***万立方米。
二、该项目对荆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松滋市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松滋市发改局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松滋市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年4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