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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茂政规罚决字〔2026〕第06号

招标公告正文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6年04月14日在建筑市场招标网发布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茂政规罚决字〔2026〕第06号。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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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男,***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村叉冲,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村叉冲建设房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4日以涉嫌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立案调查。

经查明,***年6月至***年3月期间,你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在上述地点建设房屋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为***.***㎡,总建筑面积***.***㎡。属砖混结构,建成时间是***年3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

2.现场勘验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张。 ???????????????????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玉茂政规罚告字〔***〕第***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茂林镇人民政府,地址:****)开具缴款书后到玉林市区联社玉东信用社缴纳(账户: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人民政府;账号:****0****3),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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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镇人民政府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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