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界首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及巡查检测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年界首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及巡查检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4月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第2.1条初审表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评审指标: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评审标准:(1)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2)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格式及材料要求: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注:根据《关于推进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评审标准第(1)项至第(3)项中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年4月***日***点***分;
现修改为“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年4月***日***点***分”;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其他内容不变,给各位投标人带来不便,请谅解。
更正日期:***年4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界首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