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屡禁不止,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为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废铅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年版)》归类为HW***含铅废物,危废代码为***-***-***)。
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单位(个人),应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应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转移废铅蓄电池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废铅蓄电池的,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个人)将废铅蓄电池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
举报电话:****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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