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年产5万件汽车零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号 | ***.4.9 | 见附件 |
2 | ****年产***万片高性能聚晶金刚石复合片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号 | ***.4.9 | 见附件 |
3 | ****年产***万件塑料包装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号 | ***.4.9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4月9日至***年4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