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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新洋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新型作物专用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蚌环许〔2026〕33号)

拟建项目正文

公告摘要:

受*******委托,建筑市场招标网于2026年04月09日发布拟建项目: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新洋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新型作物专用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蚌环许〔2026〕33号)。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标讯里相关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或采购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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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报批的*******万吨/年新型作物专用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五蚌路南侧、金沫路东侧。项目一期新建2×***万吨/年高塔复合肥、2×***万吨/年转鼓复合肥的生产能力,二期新建5万吨/年粉状水溶肥、***万吨/年混配肥的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高塔配料车间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高塔熔融、一级混合和二级混合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洗涤塔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高塔冷却筛分、包膜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高塔包装楼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转鼓配料车间投料、破碎、配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氨酸反应、转鼓造粒废气经“文丘里装置+一级水洗”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一烘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文丘里装置+一级水洗”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二烘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文丘里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转鼓冷却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转鼓筛分、破碎、包膜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转鼓包装楼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粉状水溶肥投料、破碎、混合、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BB肥投料、混合、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生物质锅炉经“低氮燃烧+干法脱硫+旋风+高效布袋+高效SCR脱硝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各外排废气按《报告书》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并按相应规定规范设置各排气筒。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各环节废气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在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按《报告书》要求设置***米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业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置换排水和脱盐水站含盐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装置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等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后,进入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涉及氯化物、全盐量等因子排放的,需满足开发区管理及相关管控限值要求。厂区内雨、污水管网设置应严格按照基地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废水排放应实现“一企一管”方式,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高塔复合肥装置区、转鼓复合肥装置区、储罐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落实地下水与土壤监测计划,发生污染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强化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实验室废液和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等要求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规范转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废包装材料、锅炉炉渣、废过滤介质、铁磁性杂质、废布袋、除尘收集的原料粉尘、废滤芯、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严格按照《报告书》等有关要求合理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危废库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套火灾报警系统等,严防泄漏事故发生。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生产车间设置导流沟,建立事故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防止事故情况下事故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周边地表水体。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认真做好本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工作,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危险源的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编制全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项目投运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八)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非正常工况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及事故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九)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使用高效清洁能源,落实清洁运输相关要求,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严格落实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其他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报告书》经批准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准入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六、以上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请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MW8R***X)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年4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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