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报来《关于对年产***吨钒酸铋及***吨氢氧化铋建设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荆开经文〔***〕***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建设年产***吨钒酸铋生产线及***吨氢氧化铋生产线各1条,主要安装有配料罐、压滤机、反应釜、喷雾干燥器、烘干炉等设备。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号)及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投产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吨,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万立方米、年耗热力***.***吉焦、年耗新水***.***万吨。
二、该项目对荆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经开区经发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经开区经发局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经开区经发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