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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决定书

变更公告正文

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6年04月03日在建筑市场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决定书。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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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万州市监企不予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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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二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号附号-

申请人傅忠、况蜀国向本局提出申请,称被许可人于***年5月***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提交虚假材料,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傅忠变更为夏蓉;股东分别从傅忠、况蜀国变更为夏蓉、彭黾。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本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查阅登记档案、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出具调查结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召开听证等相关执法程序。

本局认为:有证据证明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末页的“傅忠”、“况蜀国”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所写,但傅忠、况蜀国于***年***月2日申请笔迹鉴定,***年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申请人傅忠、况蜀国早已知晓变更登记的事实,并据此获得相关收益。直至***年傅忠、况蜀国才向登记机关对***年5月***日取得的变更登记提出异议。同时,****后续已吸纳新股东,若撤销变更登记,将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分配利益、破产清算的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文书鉴字第***号),该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被许可人***年5月***日向原重庆市万州****变更登记的提交的资料中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傅忠、况蜀国签字字迹不是傅忠、况蜀国本人书写;

二是[1]***行终***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渝***行初***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渝行申***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民初***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民再***号〕等法律文书[2],证明虽然重庆市渝东司法签定中心出具的签定意见证明两份转让协议涉及傅忠、况蜀国签字字迹不是傅忠、况蜀国本人书写,但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确认傅忠、况蜀国对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文本及内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作为其在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之一,认定申请人追认股份转让协议及签名。

三是原法定代表人夏蓉、现法定代表人彭黾、负责人聂志坚电话联系录像3份、聂志坚询问通知书1份、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出具的聂志坚的常住人口信息档案1份,退回的挂号信1份等,[3]证明本局已穷尽手段与****负责人联系,但夏蓉、彭黾、聂志坚皆不配合调查,后无法联系。

四*******年4月***日、****变更登记档案等,证明****于***年5月***日取得变更登记后,又多次进行投资人、负责人变更的事实。

五是《****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傅忠 乙方(受让方):夏蓉〕、《****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况蜀国 乙方(受让方):彭黾〕、《股权转让特别约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民初***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民再***号〕等,证明[4],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获得过相关收益。

本局于***年1月8日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公告》,***年1月***日向傅忠、况蜀国现场送达了《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在公告期间****未提出听证申请,傅忠、况蜀国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年3月***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傅忠到场,被许可人未到场。傅忠认为无证据证明其获得收益,且***年5月***日变更****实际控股人为聂志坚,撤销该次变更不存在“无法恢复到变更前的状态”。本局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渝***民初***号〕等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股权转让款****已履行完毕,属于申请人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获取收益的行为。另,该公司于***年5月***日变更登记后,分别于***年及***年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该公司股权通过多次转让发生法律关系变更已成事实。市场主体登记具有法定公示公信力,市场交易主体基于登记公示信息开展经营活动,撤****债权人及后续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股东权利以登记公示为准,申请人以实际出资控股为同一人为由主张“撤销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无法律依据。本局对申请人听证时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本局认为,虽然傅忠、况蜀国提交的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二份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签名是虚假的,但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确认当事人对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文本及内容之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作为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之一,认定申请人追认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及签名,该二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同时,傅忠、况蜀国已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约完毕并获得相应收益,*******年5月***日变更登记,此后的多次变更登记均将丧失合法基础,影响其他股东在变更中的股权分配利益,破坏现有稳定的社会关系。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年5月***日变更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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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撤销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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