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NZB-ZBB***-J***
项目名称:吉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遴选鸡肉类产品供应商
二、更正信息(1)原遴选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第4项和第5项现修改为【4.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具有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含县级)伊斯兰宗教协会、民族宗教事务相关单位(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颁发的清真资质证明;需提供本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有明显的清真标识。5.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提供与生产商签订的授权书或产品代理合同(协议);同时应提供所经销产品生产商的上述清真资质证明及产品外包装清真标识相关材料。】(2)原遴选文件第***页“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技术条款-一、主要技术指标-(一)质量及相关要求”中的第2项和第3项现修改为【2.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具有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含县级)伊斯兰宗教协会、民族宗教事务相关单位(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颁发的清真资质证明;需提供本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有明显的清真标识。3.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提供与生产商签订的授权书或产品代理合同(协议);同时应提供所经销产品生产商的上述清真资质证明及产品外包装清真标识相关材料。】(3)原遴选文件中第***页和第***页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中第8项资质证明”的要求现修改为
| 8 | 资质证明 | (1)供应商为生产商的,应具有政府职能部门(县级及以上,含县级)伊斯兰宗教协会、民族宗教事务相关单位(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颁发的清真资质证明;需提供本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2)供应商为经销商的,应提供生产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提供与生产商签订的授权书或产品代理合同(协议);同时应提供所经销产品生产商的上述清真资质证明及产品外包装清真标识相关材料。 注:提供上述合格证书、清真资质证明及产品外包装清真标识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经销商参选的还需要提供与生产商签订的授权书或产品代理合同(协议)加盖公章。 |
1.遴选人信息
名称:吉林大学后勤服务集团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遴选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lngczb@****.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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