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罚〔***〕3号
当事人名称:七台****
法定代表人:李艳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供应处仓库对过)
我局于***年1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煤矸石筛选厂四周无围挡,在厂区内贮存煤炭物料,其中大部分煤炭物料采取苫盖措施,约***立方米煤炭物料露天堆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要求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年1月***日,七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适格主体的身份。
2.***年1月***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3.***年1月***日,1.我局提供调查询问笔录1份;2.我局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我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七台****煤矸石筛选厂未按规定管理煤炭物料,部分采取防尘网苫盖措施,露天堆存约***立方米煤炭物料。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5.企查查截图1份,证明:建设单位规模大小。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年3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环罚告〔***〕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告知书直接送达,自送达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存贮量为***立方米以上不足***立方米,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为部分落实措施,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等裁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整(¥****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
***年3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