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牵引机、发电机组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国Ⅱ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市***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衡阳蒸湘区、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所辖范围内。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条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衡政通〔***〕3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
***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