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市场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拟对以下企业予以撤销登记。
对撤销登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调查过程中,下列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年4月***日前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地址:****
附:拟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企业名单
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3月***日
附:拟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企业名单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住所 |
1 | ****MA3CAYEBXF | **** | 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