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对桃浦污水处理厂部分地块实施土地储备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本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该地块涉及原桃浦镇***街坊***丘,国有建设用地***.***平方米。土地权****,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划拨。
经查,该项目已纳入我区***年土地储备计划; 经你局审核通过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号:******** ); 经你局以沪普规划资源选预〔***〕***号文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收回 ***.***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应落实有关土地补偿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年3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