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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拟建项目正文

公告摘要:

受*******委托,建筑市场招标网于2026年03月17日发布拟建项目: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标讯里相关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或采购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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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C/***-***
  • 渝(铜)环排口审〔***〕2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许可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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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

    你(单位)于向我部门提出了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号)的规定,同意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

    ?工矿企业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入河排污口编码

    设置类型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1名称:****

    详细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三品村一组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H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姓名:

    张柔

    联系电话:

    ****

    行业类别

    ***豆制品制造

    排污许可证

    或排污登记编号

    9*******H***V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

    排入水体名称: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坐标系):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坐标系):

    污水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如下表):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毫克/升)

    全年

    特殊时段(

    污水排放量(万吨/年)

    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污水日排放量(吨/天)

    污染物日排放量(吨/天)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SS

    ***

    0.***

    0.***

    ***

    0.***

    COD

    ***

    0.***

    0.***

    BOD5

    ***

    0.***

    0.***

    NH3-N

    ***

    0.***

    0.***

    动植物油

    ***

    0.***

    0.***

    pH值

    6-9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排放废水中存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年第***号)规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等***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你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2.你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你单位应按《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监测采样井(或检查井)等。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2.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4.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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