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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01

中标结果正文

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建筑市场招标网于2026年02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01。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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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康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芒采[***]***号

投诉人:****

所在地址:****(环镇西路东***米)

邮编:***

法定代表人:李清峰

主要负责人:李清峰

被投诉人1:西藏芒康县教育(体育)局

所在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2:昌****

所在地址:****-1-***

邮编:***

本机关于****收到投诉人对芒康县教育(体育)局芒康县学前普及普惠玩具、图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的投诉,因投诉资料需要进行补正,本机关于***年1月4日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资料。于***年1月***日收齐投诉资料。本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于***年1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的答复不具有说服力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被投诉人刻意打压优势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评分优势评标方法显失公平。

(二)投诉请求

1、对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核查结果。

2、依法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或按规定处理。

二、审查情况

经查,被投诉人西藏芒康县教育(体育)局、昌****的投诉回复函中关于投诉内容1的回复,认为芒康县学前普及普惠玩具、图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FCG***-***)的评标过程公开公正不存在被投诉人评分不公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该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商务评审(***分)、技术评审(***分)、报价评审(***分)”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供应商。评审报告中(附件1)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商务评审***、技术评审***.2、报价评审***.***);投诉人评审得分***.***(商务评审***、技术评审***.2、报价评审***.***),依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打分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分后的结果。投诉人的客观分数(报价、业绩、人员配备、技术参数要求)从这些评分结果看,投诉人得分都是相对应评审办法的满分,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专家未按其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况。主观分(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是专家根据招投标文件做出的评审结果,以评审报告(附件2)及评审办法来看并未发现存在打分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投诉内容1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内容2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是否在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在该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中标人需要提供的检测报告类型,并未歧视任何供应商:即只要任何一家供应商中标,都需按照此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再行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里标红部分,仅投标单位在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合同前提供。如未能提供,则甲方有权视为中标单位虚假应标,甲方有权拒签合同”的条款放宽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可以打压优势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评分优势,评标方法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此,投诉内容2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该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以评审报告及评审办法来看,并未发现存在打分不公平的情况。因此投诉内容1项不成立。

投诉请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里标红部分,仅投标单位在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合同前提供。如未能提供,则甲方有权视为中标单位虚假应标,甲方有权拒签合同”的条款放宽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且任何供应商中标,在签订合同签均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未在投标环节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报告,并不会在客观上“打压优势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评分优势”;且任何供应商中标,在签订合同签均需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未在投标环节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报告,并不会在客观上“打压优势供应商的技术部分评分优势”。因此,投诉人的第2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对投诉人要求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或按规定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芒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芒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得分汇总表

附件2:技术评审得分汇总表

芒康县财政局

***年2月***日

附件1:得分汇总表

附件2:技术评审得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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