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据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反映,你单位不符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要求,****,企业名称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受骗。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拟决定纠正你单位名称,现予以告知。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被告知上述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纠正决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拟决定纠正企业名单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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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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