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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陂乡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招标公告正文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年12月09日在建筑市场招标网发布罗陂乡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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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乡的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条 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第四条 乡政府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第五条 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系统实施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电子卖场进行,做到“应采尽采”。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电子卖场进行,做到“应采尽采”;确有规定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江西省电子卖场无法满足需要或者无法实现采购的,可以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自行线下实施采购。第六条 乡采购活动主要通过下列平台实施:(一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主要 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二)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主要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的零星采购;(三)江西省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主要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如车辆加油、公务印刷等;(四)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平台主要是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助力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第七条 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通过人为方式,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拆分成多个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直接实施采购,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乡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乡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用政府采购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但项目预算调整除外。第八条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等政策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主要通过专门或预 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提高价格评审优惠的方式推进落实。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以下的(不含****)货物和服务、****以下的(不含****)工程采购项目一般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上的(含****)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份额***%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为***%以上。提高价格评审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6%-***%提高到***%-***%。(二)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每年按不低于食堂食材采购额***%的预留份额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平台)实施采购。(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优先采购绿色节能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第九条 县财政局履行本县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应当对乡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乡领导、乡党政办、项目办和乡财政工作组负责人组成。财政工作组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管理。第十一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批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财政工作组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二)审核和汇总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四)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五)管理全乡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六)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七)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八)采购文件归档管理;(九)财政工作组对业务部门的政府采购申请进行审核:1.审核重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成本是否在预算指标额度内,采购组织形式是否合规等。2.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加强审核和审批。3.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严格保密程序。(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乡纪检监察的职责(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第三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一般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公告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确定并公告采购结果、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公告、支付采购资金、组织履约验收等。第十五条 应当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十六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后,应当及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第十七条 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 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杜绝场外交易。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 万元以上的(含****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以下的(不含****)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乡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乡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规范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管理。各单位年初要编制好当年度集采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能实施采购行为,除临时预算调整的采购行为外。1、货物****以上应当依法挂网采购,****以下按照《江西省政府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做到应采尽采,电子卖场无法提供货物的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方可自行线下采购。2、服务****以上应当依法挂网采购,****以下依据服务品目按照《江西省政府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或《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实施采购。3、****-****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应当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及以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以下的工程,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并在电子卖场交易,具体按照《乐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号相关规定执行。4、****以上与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走政府采购招标,应当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实施政府采购。5、****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走相关监管部门招标。第二十二条 乡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或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主持开标以及组织评标工作,并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三条 应当自收到评审(评标)报告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 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乡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第二十四条 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鼓励乡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乡应当自合同变更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十五条 应当依法编制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 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乡应当自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乡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本乡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货制度。1.根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不同,确定验收方式;2.组建相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成员至少三人组成,可由使用部门人员(项目办)、财政工作组人员、乡纪检人员。3.严格验收标准,明确验收责任,强化责任追究;4.出具合格的验收证明;5.财政工作组、项目办严格按照规定根据验收证明进行审核、办理款项支付。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风险点(一)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出现舞弊、围标、串标等问题;(二)人为设置不合理标准,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形成单一来源或围标等违规事项;(三)采购信息泄露等问题;(四)未按规定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合同、标准进行验收,导致无效或者达不到效果;(五)质疑投诉处理不及时,不规范,既不利于及时发再问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也影响政府公信力。第三十条 乡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年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第三十一条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按季度在“地方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系统”中如实填报本单位政府 采购数据,并进行分析、上报。第四章 内控管理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乡不得违规转嫁或者委托村(居)委会等非预算单位代行本单位政府采购。第三十三条 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组织管理、协调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前期调查、审批流程、运行监督、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采购需求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岗、质疑投诉答复岗与操作执行岗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第三十四条 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依法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乡、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乡、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乡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有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乡、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县财政局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县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第五章 审批备案第三十八条 乡****以上(含****)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财政局把关,由县财政局报抚州市财政局批准。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县财政局把关,并由县财政局报抚州市财政局审核。第四十条 依法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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