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挂牌转让吉林市************.***股股份(总股本的0.***%)第2次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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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G***JL****-2 |
|---|---|
| 项目名称 | 公开挂牌转让吉林市************.***股股份(总股本的0.***%)第2次挂牌 |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市****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吉林市**** |
| 转让比例 | 1.*** |
| 挂牌价格 | ***,****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办理股权交割手续。吉发集团与最终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完成标的股权交割。交割前应先将交易股权确权到吉发集团名下,期间税费由吉发集团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税费依据税法双方各自承担。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号), 3. 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产权鉴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意向受让方需满足《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监管办法对银行股东的资格要求,并通过吉林银行股东资格审核。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所披露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在完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产权中心及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和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3.挂牌期满(含延牌期间),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内容,延长信息发布,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 4 个周期。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