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受*******委托,建筑市场招标网于2025年11月18日发布审批公示:【环评决定公告】关于阜南县洪河桥镇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标讯里相关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或采购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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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洪河桥镇卫生院:
报来的《阜南县洪河桥镇卫生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编码:***-*******-***)收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位于阜南县洪河桥镇开发区(阜南县***省道与***县道交汇处南),占地面积***.9m2,总建筑面积约*** m2,投资总额****,其中环保投资****,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五层综合楼一栋,内设功能诊室(不设置传染科室),新增床位***张,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车辆运输扬尘、施工废水和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管理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运营期各类废水收集至自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消毒,处理能力:***t/d)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预处理标准和洪河桥镇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
3.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场地绿化,在污水处理区、医疗废物暂存区等重点区域种植吸附性强的植物,对大气污染物实施有效控制与治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要求。
4.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清运。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医疗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减量、消毒、包装等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医疗废物、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转移管理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6.做好日常安全和环境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安装的环保设施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加强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性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7.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你单位应不断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在你单位许可排放量以内。你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按期提交年度报告。
8.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并消除影响,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涉及到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须另行履行环评手续,并依法依规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未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提下,核技术应用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你单位“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阜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如项目建设和运营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或运营。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