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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 祥顺塑粉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公示时间: | (略)至(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六汪镇芹口村柏丰路西、瓦韩路北,(略)厂房进行建设生产,建筑面积**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塑粉生产线2条,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混料机2台、挤出机2台、压片机2台、磨粉机2台等,主要原辅料及用量:环氧树脂**t/a、聚酯树脂**t/a、沉淀硫酸钡**t/a、颜料1t/a、助剂**t/a、蜡粉3t/a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塑粉**吨。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无新增生活污水。项目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均在封闭车间,投料和包装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磨粉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以上收集后的废气合并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根**m排气筒P4排放;挤出废气、压片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一根**m排气筒P5排放。 P4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P5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6-**)表1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化工行业 第6部分》(DB**/**.6-**)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1的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附录A表A.1中有关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布袋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废气污染物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t/a、0.**t/a以内。(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m2危废暂存间(依托在建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包装材料、废布袋等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m2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依托在建项目),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批单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略)-(略) |
传真电话: | |
(略):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号三楼 |
邮政编码: |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