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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宏橡胶鞋底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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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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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下文中(略)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注册/登录或拨打咨询热线 010-89352896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沃宏橡胶鞋底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略)
建设单位:(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公示时间:(略)至(略)
项目概况:(略)拟投资(略),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爱吉路7号,租(略)现有厂房,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建设“沃宏橡胶鞋底生产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橡胶鞋底**万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配料投料、修边打毛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密炼、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还需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对于基准排气量的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6-**)表1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CS2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6-**)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CS2、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冷却系统用水、炼胶冷却防粘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至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因子应满足韩家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1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废布袋、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桶(机油、柏油、硅烷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批单位名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略)-(略)
传真电话:
(略):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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