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罚〔**〕**号
当事人名称:七台(略)
法定代表人:王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BFX**
地址:(略)
我局于**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年7月3日,七台(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适格主体的身份。
第二组证据:**年7月3日,1.我局提供七台(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2.我局提供调查询问笔录1份;3.我局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我局提供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七台(略)厂区内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报批,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年7月3日,七台(略)提供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项目总投资额为(略)。
第四组证据:**年7月3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指定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第五组证据:**年7月3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我局于**年7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直接送达,自送达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经济承受度(小型),改正态度(积极改正)等裁量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的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叁元整(¥(略)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
**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