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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规范住房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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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安全管理,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正式实施《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为构建稳定、公平、健康的住房租赁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明确了出租与承租、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服务与管理等内容。

在住房出租方面,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按间出租住房的,每间房间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并须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配备灭火器。属于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明确禁止出租。

在租赁合同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也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条例明确将“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明确对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实行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为遏制虚假房源信息,条例对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了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需核验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信息,不得为未备案或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源租赁信息发布服务。

在服务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配置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提供多元化的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调查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如对不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5.08.05 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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