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7月**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8月5日-**年8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略)(张店区西四路**号)
联系电话:(略)-(略)、(略)
电子邮箱:zbshbjxzxkk@(略)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淄环审〔**〕**号 |
(略) |
藜芦醛及衍生品技术改造项目(一期)(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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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环审〔**〕**号 |
(略) |
全厂生产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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