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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机顶盒零配件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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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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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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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机顶盒零配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年8月6日—8月**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机顶盒零配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兴达路**号,年生产塑料壳**万套、彩盒**万个、纸箱**万个、电源线**万条、铁壳**万套,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1的B级标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注塑、印刷、调漆、喷漆、烘干、覆膜、擦拭清洁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1、表2、表3浓度监控限值要求;产生的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1、表4排放限值要求;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 2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1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4、表9排放限值要求;焊锡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 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4月**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略) 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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