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发改审批字〔**〕**号
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暨审判法庭改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复黎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暨审判法庭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黎投发〔**〕**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独立性与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避免程序混杂与干扰,保护当事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确保证人安全与作证环境,减少等待时间与流程阻塞,改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提升司法效率与服务质量,优化诉讼体验,增强司法公信力与权威性,营造法治氛围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同意建设黎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暨审判法庭改造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建设单位(略)。
二、项目建设地点:(略)(原审判法庭大楼)。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改造楼层为1层至3层,改造总面积约**.1平方米,主要包括:
1、拆除工程:拆除隔墙**立方米,石膏板天花吊顶**.9平方米,墙面油漆涂料**.7平方米,地面砖**.9平方米,柱面石材**.2平方米,墙柱面龙骨及护墙板**平方米,铜门1樘,房门**樘,卫生间蹲式大便器**套,水箱**套,小便器**套,洗手脸盆**套。
2、装饰工程:(1)新建服务台**.3米、混凝土砌块墙2立方、雨棚**平方米;(2)安装双层不透明钢化铝合金玻璃隔断**平方米、石膏板墙面**平方米、装配式轻钢天棚龙骨**.9平方米、石膏板吊顶天棚**.5平方米、硅酸盖板**平方米、木门**樘、木质防火门**平方米、钢制防盗门7.8平方米、全玻璃门扇**.1平方米、电梯2部、水电等;(3)地面铺装**地砖**.5平方米、**地砖**.1平方米、(略)地砖**平方米、(略)地砖**.6平方米、室外火烧板**平方米,审判法庭内条形实木地板**.2平方米、楼梯间石材**平方米;(4)柱面干挂石材**平方米;(5)墙面及天棚乳胶漆**.5平方米;(6)院内安装电子感应自动门传感装置1套;(7)采购办公家具和信息化智能设备等。
四、建设工期:6个月,从开工之日开始计算。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略)。其中:工程建安费用(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略)。
资金来源为**年预留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
六、招标核准内容见附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略)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国家和省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略)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黎川县发改委
**年7月3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黎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暨审判法庭改造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设 计 | 核准 | ||||||
建安工程 | 核准 | ||||||
监 理 | 核准 | ||||||
其 他 | 核准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本核准表其他事项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关规费中等依法依规不招标事项不需要招标,其他事项中的临时设施费及保险费中、工程造价咨询费、预备费中涉及工程建设的等所有依法依规必须招标事项必须公开委托招标。 2.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本项目重要材料包含中建筑工程中。 3.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号)规定,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号令)规定,项目应当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单位必须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和有关公示信息。 审批部门盖章 **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