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盘门新村东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盘门新村1幢整幢、盘门新村3幢整幢、盘门新村5幢整幢、盘门新村7幢整幢、盘门新村**幢整幢、盘门新村3幢3-1-1室、盘门新村3幢3-1-2室(盘门新村3幢1室)、盘门新村3幢3-1-3室、盘门新村3幢3-2室、盘门新村**幢商铺1室、盘门新村**幢商铺2室、车库(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户,其中住宅约**户,非住宅5户,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吴门桥街道办事处
附件:1.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盘门新村东部)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年8月4日
附件1:
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盘门新村东部)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苏府规字〔**〕4号文发布,根据**年6月**日苏府规字〔**〕**号文修正)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盘门新村1幢整幢、盘门新村3幢整幢、盘门新村5幢整幢、盘门新村7幢整幢、盘门新村**幢整幢、盘门新村3幢3-1-1室、盘门新村3幢3-1-2室(盘门新村3幢1室)、盘门新村3幢3-1-3室、盘门新村3幢3-2室、盘门新村**幢商铺1室、盘门新村**幢商铺2室、车库(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户,其中住宅约**户,非住宅5户,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偿金额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略)。
(2)商业用房(南门路**-**号、盘门路**-**号)一层每平方米(略);
商业用房(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略)。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略)。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车库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4号、苏住建规〔**〕8号、苏住建规〔**〕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符合其他相应认定条件的未登记建筑按每平方米(略)进行残值补偿。
5.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略)发放;**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平方米(不足**平方米按**平方米计算),增加(略)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略)。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略)发放;**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平方米(不足**平方米按**平方米计算),增加(略)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略)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略)的,按(略)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略)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略)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8.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8号文件规定执行。
9.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略)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略)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略)奖励。
**.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长江花园、金秋花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居住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
大 病 | 危重病 | 3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其他类疾病 | 1-2 |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 |
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 1级 | 3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2级 | 2 | ||
3级 | 1 | ||
4级 | 0.5 | ||
贫 困 |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 2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
低保家庭 | 1 | ||
低保边缘人群 | 0.5 | ||
特困职工 | 0.5 |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
高 龄 | **(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 |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含)周岁的老年人 | 0.8 | ||
**-**(含)周岁的老年人 | 0.5 |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