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年7月**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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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大同市西郊污水处理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 同环函(服务)排〔**〕1号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