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略):
你单位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平桂区扶贫移民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为新建位于贺州市平桂区希望北路与潇贺大道交汇处西北侧,即平桂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三期)D地块,工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工程总占地面积为**.**m2,总建筑面积**.7m2(不含地下建筑),处理规模为**m3/d。主要建设内容由4大单元组成,分别为预处理单元(包括含氟废水预处理单元、重金属废水预处理单元、含氟废水及重金属废水二次预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回用水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单元。经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园区,**%排入平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本工程纳污范围为平桂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三期近期入驻企业产生的含氟废水、含重金属废水(主要重金属污染物为铜离子不含一类污染物)、综合废水等工业废水,不接收园区生活污水及电镀废水。
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约(略),环保投资占总投资7.**%。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略)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沿街居民、鸡婆塘屯、平桂高级中学(北)、老乡家园、平桂区民族学校、观音岩村、平桂二中、贺州市第十初级中学、沙鸭头屯、西湾村等;声环境保护目标为沿街居民;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富江。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符合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2.运营期严格落实缺氧池、MBR膜池等恶臭产生单元密闭收集措施,臭气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m高(DA**)排气筒排放,外排恶臭污染物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运营期落实无组织恶臭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加强进、出水水质管理和控制,按规定配套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园区,**%通过园区管网排入平桂生活污水处理厂;回用水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中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及表2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排入平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水质须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限值及平桂生活污水处理厂纳污标准。
2.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并按规范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产生的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活性炭及污泥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进行建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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