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中泰佛饰商行:
我局对你单位“泰安市泰山区中泰佛饰商行”名称中使用含有宗教内容的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决定通知书》。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将《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决定通知书》(见附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给你(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决定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决定通知书》(泰山审批处字〔***〕3号)
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7月***日
附件《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处理决定通知书》(泰山审批处字〔***〕3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