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瑞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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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瑞安市紫荆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
瑞安市紫荆书院:
你校要求提高学生学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年版)和《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号)规定,按照补偿办学成本,适度留有结余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核定你校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小学(略)/生·学期,初中(略)/生·学期。
二、学费按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按照《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年秋季开始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瑞安市教育局
**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