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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泉州诚益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水性涂料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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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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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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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水性涂料生产项目

审批文号

泉泉港环评〔**〕表**号

审批时间

**年6月**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略):

你公司报送的(略)编制(略)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号,迁建后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性涂料**吨。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限值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1中“其他行业”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2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附录B表B.1标准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原料调配用水和打样桶冲洗用水回用于生产,最终进入产品,不外排。项目设备缸和搅拌机冲洗用水经“混凝沉淀+生化+沉淀”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与生活废水均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1中B级标准后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各自排放口(DW**和DW**)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根据《报告表》核定,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COD≤0.**吨/年,NH3-N≤0.**吨/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号),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吨的,建设单位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吨/年,在泉港区域内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0.**吨/年。

四、本项目经批复并投入运营后,原已批复(略)水性涂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泉泉港环评〔**〕表**号)同时予以注销。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八、我局委托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略)

联系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审批股 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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