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龙岩市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建设项目 | (略)拟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物流商服十七地块 | (略) | 龙岩(略) | (略)拟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物流商服十七地块(东经**°**′**.**″,北纬**°6′**.**″)建设龙岩市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新建**个喷漆房,汽车钣金车间及配套设施等,并配置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1、项目应严格按申报工艺、规模组织建设、经营,项目使用的涂料均为水性漆,不含苯系物。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应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隔油池+混凝沉淀+介质过滤)处理达《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的三级标准限值后(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项目应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切割、打磨、焊接烟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刮腻子、腻子打磨、调、喷漆及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干式净化器+干式过滤器+蜂窝活性炭吸附浓缩+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表1、表3、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和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标准限值。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音、减震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尽量减少噪声对外环境产生影响。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3类标准,北侧道路红线外**m范围内执行4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 6、对项目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报告表中所列的重点污染防渗区应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将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环境的风险降到最低。 7、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 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报告表》核算,项目建成后,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为0.**吨/年,氨氮新增排放量为0.**吨/年,非甲烷总烃新增排放量为1.**吨/年,颗粒物新增排放量为0.**吨/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环保综合[**]1号),项目免购买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
一、公示时间:**年7月**日-**年7月**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略)-(略)、(略)(传真)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登高东路**号)四楼综合股
邮政编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