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2.补助对象:实验区各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补助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4.补助标准:按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略)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下达专项补贴经费(略),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5.申报程序:根据各片区局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实际情况下达相应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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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补助对象:承担该项目的区农业农村局。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应急管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动物防疫装备等,防范发生区域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补助标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5.申报程序:结合实验区动物防疫工作量具体执行。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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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畜禽养殖场户。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依据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略)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按每头共(略)的标准补助,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略),区级财政承担(略)。
5.申报程序: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及时向所在地片区局报告。各片区局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指派人员进行处理、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养殖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贴范围。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对外公示,区财金局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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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补贴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年第9号)、《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5号)等。
2.补助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助标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略)/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略)/头,由省级财政补贴**%,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5.申报程序:屠宰企业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金融局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无害化处理量超过正常范围的屠宰企业书面说明,对汇总上报数据审核把关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对外公示,区财金局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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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动物检疫能力提升)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号)、《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检疫申报点等。
3.补助内容:用于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运行维护,购置更新设施设备及所需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
4.补助标准:每个检疫申报点(略)。
5.申报程序:创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提升项目,完成提升,由区财金局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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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岚农〔**〕**号)。
2.补助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所有耕地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
4.补助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区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标准发放。
5.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片区审核、区级实地抽查、区级测算、资金拨付、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确权/二轮承包或三调面积、核减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公示、汇总上报。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在登记过程中要避免出现财政供养人员、死亡人员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现象。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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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号)。
2.补助对象: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3.补助内容: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4.补助标准: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亩、智能温控大棚二**亩、温室大棚一**亩、温室大棚二**亩、温室大棚三**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略)、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略)(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略))、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略)、温室大棚一每亩(略)、温室大棚二每亩(略)、温室大棚三每亩(略)。
5.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当地片区管理局申请项目储备→片区管理局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省级→省级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切块下达资金→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区财金局据实补贴。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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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补助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关于做好**年农业“五新”(农业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农机推〔**〕**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 号)。
2.补助对象:自愿申报该项目并组织开展示范推广演示现场会的农业企业、合作社。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围绕甘薯机械化高效作业技术,开展甘薯机械化生产新机具新技术推介宣传展示,建立1个甘薯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甘薯机械化生产需要采用3种以上机械化新技术。示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2场及以上现场演示、示范、培训活动,培训对象为本地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机操作手和农机推广技术人员,合计人数不少于**人次。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新机具新技术现场演示、示范、培训活动3次以上。项目补助资金(略)。示范点做好宣传展示工作,印发宣传材料,制作现场演示条幅和示范点项目宣传牌等。
4.补助标准:每项目补助资金(略)。
5.申报程序:实施单位向当地片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片区管理局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经初审、遴选流程确认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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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公开
一、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号)。
2.补助对象:实施农田水利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业企业与单位等。
3.补助内容:对农田实施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区级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
4.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略)/亩安排。
5.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汇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按照任务下达相应的补助资金。
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岚综管办〔**〕**号)。
2.补助对象: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也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垦企业、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项目安排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垦企业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单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自筹资金。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管护人员薪酬、贷款利息支出、农田设施保险费用支出等。
4.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略)/亩安排。
5.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汇总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按照任务下达相应的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渔)产业园项目补助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
2.补助对象:为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承担。
3.补助内容: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4.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财政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且最高不超过(略)。
5.申报程序:实施主体向当地片区管理局申请项目储备→片区管理局审核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经初审、评审流程后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和内容: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
3.补助标准:对各类补贴机具给予不同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标准。
4.申报程序: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向机具使用地片区局农业农村处(经济发展处)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农民原则上提供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经营组织应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等资料;(2)非实验区购机者需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乡镇或村出具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需提供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购机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购机者应在购机当年或第2年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购机者自愿放弃补贴申请,所购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和补贴机具资质等按购机者购置机具时相关规定执行,办理程序等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4号)。
2.补助对象和内容: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
3.补助标准:对各类补贴机具给予不同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标准。
4.申报程序:机主自主自愿到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报废旧机。机主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注销,并申请补贴。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对外公示。区财政金融局兑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年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承担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的有关单位。
3.补助内容:建立甘薯、马铃薯、花生等优质、绿色、专用、高效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片);对通过国家登记、省级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符合性验证试验和安全性跟踪鉴定评价。
4.补助标准: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根据每个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片个数及面积进行补助,按承担任务量每个承担单位补助5-(略)。
5.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农业生产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任务数与申报情况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补助对象:各片区局、承担项目的第三方服务组织。
3.补助内容: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
4.补助标准:(1)原则上按每个片区(略)标准进行补助,用于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工作任务。同时,结合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往年资金支出情况、承担专项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增减。(2)按不超过(略)/批次,通过公开招标购买**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综合服务,以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服务单位。
5.申报程序:(1)根据各片区局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往年资金支出情况、承担专项工作任务情况,统筹下达各片区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资金。(2)根据省厅下达的**批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按相关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能〔**〕**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分解落实**-**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的函》(闽环土函〔**〕5号)、《福建省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闽农能函〔**〕**号)、《福建省食品安全放心省创建方案》《**年福建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方案》(闽农能函〔**〕4号)、《福建省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闽农能函〔**〕**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平潭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承担项目的第三方服务组织
3.补助内容:对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开展受污染耕地加密调查、协同监测、土壤调理剂施用、水分管理、叶面阻控、深翻耕、品种替代等各类安全利用措施及效果评价)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等工作,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重金属超标风险评估、国控和省控长期定位监测点例行采样监测等给予补助。
4.补助标准: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量适当进行补助,不超过(略)。
5.申报程序:根据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面积**.**亩,按相关程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年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项目实施农户
3.补助内容:监测点耕地占用租金、标志牌设立、空白区的建立、减产补贴、田间观察记载、土样采集及处理、土样检测、监测技术培训、数据分析、建立监测田间试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以及相关支出。
4.补助标准:全区**个长期耕地质量监测点(其中省级3个、区级7个),每个耕地质量监测点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略)。
5.补助程序:每个监测点在实施空白试验前可预拨付全部补助资金的一半,在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绿肥及有机肥示范推广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十四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闽农综〔**〕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全区推进。
3.补助内容: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给予适当补助。
4.补助标准: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略)(即每吨补贴不超过(略))。
5.申报程序: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由区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申报条件,补贴对象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区农业农村局对满足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补贴对象自行采购并施用到田。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品牌农业奖补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品牌认证奖补办法》(岚综管办规〔**〕2 号)。
2.补助对象: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单位(含行业协会)。
3.补助内容:自**年1月1日起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福农优品、福建名牌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4.补助标准:
(一)对首次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
(二)对首次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
(三)对首次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对首次获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
(四)对首次获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对首次获福农优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补(略)。
(五)已享受上级相关奖补政策,则按首次获得认证奖补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与上级奖补同时拨付。
5.申报程序:
(一)审核奖补资格: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包含台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单位(含行业协会)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的奖补资格进行核定。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区内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卡复印件(原件核对);获得认定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奖补审批表(农业品牌认证奖补),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三)奖补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定后,对获得认证的申报主体进行奖补。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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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补助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号)、《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火蚁疫情专业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岚综管办〔**〕**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三批)的通知》(闽财农指〔**〕**号)。
2.补助对象: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测、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专家咨询、监理等机构或人员。
3.补助内容: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维护及调运、检疫处理、检验检测、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4.补助标准:红火蚁疫情防控按每亩不高于(略)。
5.申报程序:通过公开招标购买社会化专业防治服务模式,区农业农村局或片区管理局根据防控承担单位防控工作情况结算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
2.补助对象:经村委片区推荐遴选的能力较强、乐于助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承担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农业生产主体,项目覆盖的基层农技人员。
3.补助内容:科技示范主体给予种子(苗)、农(兽)药、肥料、饲料等物化补助;科技示范基地用于标牌制作、购买新机具、种子(苗)、农(兽)药、肥料和饲料等,以及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展示观摩和示范培训等补助;农技人员参加异地培训、集中办班、现场实训、网络培训等所需的学费、教材费、场地费、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讲课费等;农技人员于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开展在线学习、互动交流、技术普及等活动所需流量费用等补助。
4.补助标准:农业科技示范主体补助每人不超过(略);每个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补助8-(略);每个在编在岗的农技人员每月信息费补助不超过(略)。
5.申报程序: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由各村推荐,各片区审核把关,经片区统一公示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抽查复核后确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由农业生产主体申报,片区审核把关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后确定;项目覆盖的区基层农技人员由各片区管理局确定人员后汇总至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种植业)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民技术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闽农科教〔**〕**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的通知》(岚农发〔**〕**号)。
2.补助对象:实验区各行政村的村级农民技术员(种植业)。
3.补助内容:用于村级农民技术员(种植业)补贴。
4.补助标准:按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略)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
5.申报程序:根据各片区局聘用村级农民技术员(种植业)实际情况下达相应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年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省级资金)实施方案>的函》(岚农函〔**〕**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号)。
2.培训对象:年满**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3.培训内容:培训课程分为综合素养、专业技术、能力拓展三大类,涵盖粮油产能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村青年主播、农村创新创业、乡村治理等,但不限于以上课程。
4.培训标准:省级资金每人每天不超过(略);中央资金每人每天不超过(略)。
5.项目程序:省级(中央)资金文件下达→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政府购买服务或指定培训机构→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按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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