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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黔桂铁路广西段增建二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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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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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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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黔桂铁路广西段增建二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略)-**)位于柳州市和河池市境内,线路自柳州枢纽洛满站引出,沿既有黔桂铁路增建第二线,经柳州市柳南区、柳城县、河池市宜州区、金城江区、南丹县至省界,同步建设柳州枢纽工程、改建金红支线和既有线病害整治工程。项目为国铁Ⅰ级、双线、客货共线铁路,正线长度**.**千米,建筑长度**.**千米,新建桥梁**座共**.**千米,利用既有线预留桥梁**座共2.**千米,正线新建隧道**座共**.**千米,利用既有隧道3座共1.**千米。工程共设车站**个,其中区段站1个,中间站8个(新建1个),越行站2个,封闭车站**个;增容改造既有黔桂铁路7座牵引变电所。工程建设总工期约4年,总投资(略)。

(二)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用地已纳入柳州市、河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获得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办函〔**〕**号),符合“三区三线”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1.线路以隧道、路基、桥梁形式穿越珍珠岩—金城江风景名胜区、广西河池姆洛甲喀斯特自治区级地质公园;河池市林业局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2.线路穿越洛满镇洛满水厂、流山镇流山水厂、寻田村广西水工水源地、德胜镇北方庙、金城江六甲镇水厂、芒场镇鸽子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柳州市、河池市人民政府已复函同意线路穿越。

3.线路穿越柳江—黔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红水河流域岩溶山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穿越长度共计约**.**千米,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面积5.**公顷。本工程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符合《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的情形。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临时工程优先考虑永、临结合,优先利用既有场地或站区范围内永久征地及城市用地,减少新增占地。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路桥和路隧的分界段落,减少高填方路段。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场的环境管理。施工期对临时场地设置临时挡土墙、临时截排水系统及裸露面覆盖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弃渣场在设置挡渣墙后再进行弃渣。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恢复,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加强初期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直至最终形成可自然演替的生态系统。

2.通过逢河设桥、逢渠设涵以及对占用的水利设施进行还建等措施,维护沿线原有农田灌溉及动物通行功能。跨河桥梁涉水桥墩基础施工尽量避开鱼类繁殖期,采取设置围堰等环保措施。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科学安排施工计划,晨、昏和正午避免高噪声作业,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除确需连续施工的之外,鸟类迁徙高峰期(4月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月)原则上应停止夜间施工,其他时段夜间施工应控制光源使用量,并对光源进行遮蔽。

3.施工期对距离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设置围栏及挂牌进行保护。发现重点保护动植物可能受施工活动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部门。对穿越珍珠岩—金城江风景名胜区、广西河池姆洛甲喀斯特自治区级地质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城镇集中居住区及临近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区路段两侧进行专业景观设计,保持项目工程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工程绿化优先使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

4.施工期、营运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或自行开展生态监测,监测重点为工程建设对区域重点保护动植物影响情况、植被恢复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水土流失情况以及有无外来入侵物种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1.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机械维修场地、制(存)梁场、拌合站等可能产生污水的临时设施及弃土(渣)场,禁止向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域排入施工废水、倾倒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工时,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发现不满足饮用要求时应采取替代水源、水车供水等方式及时解决。

2.下一步应优化跨河桥梁设计方案,尽量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涉水工程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优化涉水桥墩施工工艺,优先采用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钢围堰施工工艺。施工期桥梁钻孔桩基础附近、施工机械冲洗点、制(存)梁场、混凝土拌合站等产生高浊度废水的工点设置沉淀池等措施处理高浊度废水。施工营地优先利用当地房屋,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或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自建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加强施工机械管理,防止出现跑、冒、滴、漏。

3.实施“以新带老”措施,洛满、柳城、洛东、叶茂、六甲、车河站污废水处置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后外排;宜州、金城江、南丹、太阳村、德胜站污废水处置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运营期加强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环境管理,针对运营期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制订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煤列车煤炭表面喷淋抑尘剂,并采用专用堵漏条、建筑填缝剂等封闭车体细小缝隙,避免煤尘飘散影响水源地水质;棚车采用顶棚及车门封闭措施,防止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渗漏。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注浆堵水等措施,切实减少岩溶隧道等敏感隧道的疏水量和影响范围,隧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强化隧道施工排水的源头防控,对隧道洞口毗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Ⅱ类及以上敏感水体、预测正常涌水量超过**立方米/天,或长度超过1千米以上、预测正常涌水量超过**立方米/天的隧道工区采取“清污分流”措施。已采取“清污分流”措施的隧道工区,采用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涌水;未采取“清污分流”措施、预测正常涌水量大于**立方米/天的隧道工区,采用酸碱中和+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涌水。隧道洞口毗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Ⅱ类及以上敏感水体、预测正常涌水量小于**立方米/天的隧道工区采用酸碱中和+一体化混凝沉淀池+砂滤池工艺处理涌水;其余隧道采用酸碱中和+多级沉淀+过滤处理工艺。

3.针对隧道疏排水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居民饮用水水源点,隧道开工前应逐点位制定预案,强化跟踪监测和管控,及时采取替代水源等补救措施并保障资金,切实保障居民用水不受施工影响。竣工验收前对可能受影响的水源点进行逐一核实,根据核查结果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4.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进行防渗设计及施工,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制定和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方案。?

(四)环境振动及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1.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协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运营期通过采取铺设无缝线路、设置防护栅栏、封闭线路、采取限鸣措施等方式,减少运行噪声。针对**处预测超标的学校、医院等特殊敏感点,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其中北浩明天小学安装2.5米高声屏障;金城江区第十小学和金城江区第三幼儿园安装4米高声屏障;金城江区第四中学、金城江区第十一小学和河池市中医院安装6米高声屏障;宝乐幼儿园、阳光幼儿园安装4.3米高声屏障;南方中学采取隔声窗措施;在建的妇幼保健院应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采取满足要求的隔声窗措施。其它**处预测超标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应在确保工程可行前提下,优先采取声屏障等措施,仍不达标的辅以隔声窗措施,其中涉及拉樟屯等**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采取声屏障措施,安装2.5米高声屏障措施1处、3米高声屏障措施**处、3.5米高声屏障措施8处、4米高声屏障措施**处、4.3米高声屏障措施5处、5.5米高声屏障措施1处,6米高声屏障措施**处,不同高度组合式声屏障措施8处;其余**处受地形、工程因素无法安装声屏障的敏感点采取隔声窗措施。在设置声屏障时,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工程、安全等因素,必要时调整优化声屏障等主动降噪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确保满足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维护沿线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2.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发电机、空压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增补和强化防治措施。优化临时工程选址,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加盖工棚、加防振垫、隔声罩等措施,必要时应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高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昼间,敏感点**米范围内的施工区避免夜间(**:**~次日**:**)进行施工作业及施工材料运输;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加强施工期环境噪声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环境影响。

3.加强控制和管理强振动施工机械,在建筑结构较差的房屋附近施工时,应尽量使用低振动设备,或避免振动性作业,减少项目施工对地表构筑物的影响。营运期应根据本报告提出的运营期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对沿线保护目标的振动环境跟踪监测,根据实际监测结果适时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小铁路振动影响。

(五)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对取、弃土场和高边坡地段及时进行绿化,避免表土长时间裸露。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主要施工场地、道路进行硬化,所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降尘。物料堆放加盖篷布,渣土运输车辆应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环境管理要求。

2.拌合站采用密闭式结构,配套的大气净化处理装置应与拌合站设备同步运转。砂石料等统一堆放并设置防尘措施,水泥应设散装水泥罐,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减少搬运环节。拌合站下风向**米范围内不应有敏感点分布,拌合站周边保持洒水降尘。

3.对既有散堆煤、矿石的太阳村站、金城江站实施“以新带老”措施,煤和矿石等易产尘物质不在车站装卸和散堆作业。运营期运煤列车需喷淋抑尘剂抑制煤尘飘散后方可上线。车站食堂厨房设置专用烟道,配置油烟净化装置,其处理效率应不小于**%,食堂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并及时清运、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期拆除废料、施工废料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用的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施工期施工机械更换的废机油及其收集容器,应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处置。设置危废暂存间用于存储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更新现有危废暂存间或新建危废暂存间,加强运营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七)电磁防治措施。

既有牵引变电所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后续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电力电气产品标准规定的设备,建设过程中牵引变电所内铺设接地网,主变压器、开关等高压设备具有良好接地并做好维护,确保牵引变电所场界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要求。

(八)文物保护措施。

下一步设计尽量优化线路走向,避让门楼屯、石碑坡、塘龙坡遗址;确实无法绕避的,应按文物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施工活动远离大桥屯石拱桥。

(九)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你单位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适时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南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南生态环境局、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河池市金城江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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