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实施阶段需对征地移民实物进行认定,作为补偿安置的基础。
第二条 实物认定应依据以下政策文件开展工作: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琼府〔**〕**号)
2、《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函》(琼水便函〔**〕**号)
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
4、《五指山市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向阳水库建设项目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T **—**)
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T **—**)
7、《房产测量规范》(GB/T**.1-**)
8、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程规范
第三条 实物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移民(权属人)实物的状况。
(二)做到公开、透明,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履行实物认定成果公示和确认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三)做到科学、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政策,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深度、方法、程序等,做到认定成果全面、准确。
第四条 实物认定范围为经批准的初设报告中确定的在五指山市境内永久用地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向阳水库引水工程、集中安置点、防护工程及库周道路用地等)
第二章 实物认定组织形式
第五条 由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实物认定工作,成立实物认定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向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办)、毛道乡、番阳镇、通什镇人民政府,工程涉及的相关专业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 工作专班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实物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班办负责组建工作组开展具体实物认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辖区内相关实物认定工作,提供认定调查相关资料,协调处理认定调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认定工作,并对认定成果进行公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实物认定工作;设计单位负责实物认定工作技术归口;监督评估单位负责实物认定全过程监督,参与认定工作中的问题处理;项目法人参与实物认定具体工作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章 实物认定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实物认定的内容分农村、集镇及其他部分分别进行认定。
农村部分包括土地、人口、房屋及附属物、青苗、农副业设施、个体工商户、文教卫设施等。
集镇部分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物、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文教卫设施等。
其他部分包括水电站、水文站、气象站。
第八条 实物认定以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初步设计阶段调查成果无异议的,填写实物指标确认表(见附件),本人签字后交由工作组确认;户主(权属人)对初步设计阶段实物成果有异议的,工作组进行现场复核,经复核无异议后,填写实物指标确认表,户主(权属人)和工作组各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人口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人口认定以户口簿和公安户籍册为基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确定为移民人口:
1、户籍和住房均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
2、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在淹没影响范围内涉及村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无固定住房的人口;
3、户籍和宅基地均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人口;
4、原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役**年(含)以下的军士(需要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3)服刑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证明)。
5、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无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程序后,认定为长期居住(每年居住半年以上)在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人口;
6、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无实际住房的人口;
7、从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外嫁入(入赘),但户籍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程序后,认定为长期居住(每年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并限期将户籍迁入居住所在地;
8、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程序后,认定为长期居住(每年居住半年以上)人口,并限期将户籍迁入居住所在地;
9、其他特殊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本人申请、所在村委会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市工作专班认定)后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二)户籍在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1、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户籍登记不实的;
2、移民资格确认前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无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且长期居住(每年居住半年以上)在淹没影响范围外的家庭人口;
4、户口未迁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5、现役军官,服役满 ** 年及以上的现役军士,以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
6、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移民人口,本人和工作组各方现场签字确认;户主对人口认定有异议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有效证件或其他能证明其移民身份的有效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理意见,由工作组复核属实后确认。
第十条 户数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户主对以户口簿和公安户籍册作为立户依据,无异议的,由工作组现场予以确认。
(二)户主对以户口簿和公安户籍册立户有异议的,满足下列条件的移民户可进行分户并遵循以下原则。
1、移民因婚姻关系变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或独立生活,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可进行分户。需提供房产证、分家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2、对涉及多子女的移民家庭提出分户的,新户主需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且已结婚;父母**周岁以上的需和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不能独立立户;
3、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分户过程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接受村集体经济成员监督,分户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认定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后,工作组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土地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和工作组、权属人一起现场进行分户测量,应当明确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情况。土地调查执行执行GB/T **-**的规定,结合征地移民的具体情况,土地一级分类共分为**类。土地调查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国有土地要落实到单位;集体土地要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发包的土地,需落实到户,承包人需出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占地情况,分户丈量登记,其中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应按照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和工作组、权属人现场明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三)对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分解认定成果在得到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人认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工作组予以确认。
(四)对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房屋及附属物认定:
(一)认定内容包括框架、砖混、砖瓦、半砖瓦、杂房、铁皮房、钢架棚、挡(围)墙、装修等。工作组以初设报告批复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入户核实。无异议的,填写实物指标确认表,对实物成果有异议或者分户的,由工作组与权属人按照原调查方法(见附件)共同对权属人的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进行认定,现场丈量、清点登记,并由工作组各方和权属人签字并按手印,非权属人代签情况,应注明与权属人的关系并按手印。
(二)对农副业设施、个体工商户、文教卫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认定以初设报告批复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无异议的,填写实物指标确认表,有异议的,复核后由工作组和权属人签字。
第十三条 对工业企业、水电站、水文站、气象站等实物的认定以初设报告批复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无异议,填写实物指标确认表,有异议的,复核后由工作组和权属人签字。
第十四条 对实物认定的内容如遇到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专班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共同商定。
第四章 实物公示及确认
第十五条 实物认定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土地、人口、房屋及附属物、青苗等;公示形式是在所在村民小组的公共场所或村宣传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栏中应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接受群众及物权人的咨询、访问、反映情况及监督,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工作组经核实后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对二次公示有异议的,工作组经核实后第三次公示,此榜即为终结榜。每榜公示期限为7个自然日。
第十六条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实物认定成果公示完毕后,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专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应对其所属范围的实物进行确认后,由专班办汇总后报工作专班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在实物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专班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技术要求
(1) 房屋类型
根据产权、结构和用途,房屋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按房屋产权可分为居民私有房屋、农村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房屋。
依据承重构件材料不同可将农村房屋结构区分为以下5类,相似结构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
框架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蛀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房屋;
砖混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房屋;
砖木(瓦)结构: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
土木(半砖瓦)结构:木或土质打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房屋。
简易杂房:四壁不全、低矮且结构简陋的房屋。
(2) 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以上(含2.0m)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物。见图1-1。
图1-1 房屋丈量长、宽、高示意图
房屋面积计算除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中的规定外,考虑到农村房屋的实际情况,还符合下列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水平投影面积(不以屋檐或滴水线为界)计算,以m2为单位,取至0.**m2。
楼层层高(房屋正面楼板至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的距离)H≥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楼层面积按该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规则的楼层,分不同情况计入楼层面积:
1.8m≤H<2.0m,按该层面积的**%计算;
1.5m≤H<1.8m,按该层面积的**%计算;
1.2m≤H<1.5m,按该层面积的**%计算;
H<1.2m,不计算该层面积;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蓬、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无基础楼梯均不计入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计算其一半面积。
没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不计算面积;有柱子的室外走廊以外柱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
封闭的室外阳台计算其全部面积,不封闭的阳台计算其一半面积。
在建房屋面积,按房产部门批准的计划建筑面积统计。
(3) 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
围墙、门楼、水井、晒场、粪池、地窖、铁皮房、钢架棚、沼气池、禽舍、畜圈、粮仓、厕所、堆货棚等,不同项目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处等。
(4) 房屋的内外装饰调查
房屋装修逐户调查,与房屋调查同时进行。房屋内外装饰的具体分类和调查方法如下:
房屋装修主要包括墙面工程、楼地面工程、天棚装饰工程三大部分。对水泥地面、石灰墙面项目不作为本次装修调查中调查项目。装修调查根据上述三部分分为三等,一等为有上述三部分装修,二等为有上述两部分装修,三等为有上述一部分装修。纳入调查的装修建筑材料详见下表。
表1.1 纳入和不纳入调查的装修建筑材料明细表
是否 调查 | 房屋部位 | |||
地面 | 墙面 | 天棚 |
| |
纳入 调查 | 石材:天然石材(花岗石、大理石等)、人造石材(人造大理石、马赛克、水磨石等); 地砖:釉面砖、全瓷砖、艺术造型转等; 地板:强化木地板、复合地板、实木地板、竹地板等; | 瓷砖:瓷质砖、炻瓷砖、细炻砖、炻质砖、陶质砖等; 石材:天然石材(花岗石、大理石等)、人造石材(人造大理石、马赛克); 涂(饰)面材料:乳胶漆、壁纸、胶合板、硅藻泥、低档水溶性涂料、膏状内墙涂料等; 石材:大理石、人造饰面板(人造大理石、预制水磨石板)、马赛克等。 | 吊顶:吊顶棚等; 涂(饰)面材料:乳胶漆、壁纸、胶合板、硅藻泥、低档水溶性涂料、膏状内墙涂料等; |
|
(5) 调查方法及要求
房屋登记以产权所有人名称登记。
逐村(组、户、栋)进行房屋面积及附属设施测量登记造册,分户调查成果由产权所有人(户主)签字认可,各单位参加调查人员确认签字。
人口、房屋调查时以乡镇、行政村、村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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