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伊川县人民法院将于**年7月**日**时至**年7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伊川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伊川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河南省伊川县鸦岭镇柿树洼村村北岭上三层建筑物(包含建筑物和室内二次固定装饰装修,不包含拍卖标的物占用范围内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室内可移动设施等动产及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及地上附属物(水泥地坪**.**平方米、围墙(砖墙)**.**平方米、围墙(铁艺)**.**平方米、庭院入户大门**.**平方米、水井1口、竹子**.**平方米、木瓜1株、鸢尾**.**平方米、石榴树4株、桐树1株、菩提树1株、紫薇2株、豆科紫荆2株、月季3株、黄杨球4株、松树1株、小松树2株、山杏树2株、葡萄树1株、冬青1株、槐树4株、红叶石楠树3株)。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年7月**日(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2、因本案拍卖标的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且可能存在超出宅基证证载范围违规占地的情形,后期若标的物涉及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及处罚等相关后果、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此房为农村自建房,仅限本村户籍居民,且具备办理本村宅基地证条件的居民竞买。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纳税义务人承担。暂不具备过户条件的房屋,未来过户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7月**日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七天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河南省内农商行汇款:
(户名: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户,开户银行:伊川农商银行豫港路支行,账号:(略)(略)2-**-**)
河南省外农商行或其他银行汇款:
(户名: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户,开户银行:伊川农商银行豫港路支行,账号:(略)(略)**(略))
网上银行转款:(开户行:河南(略)或河南省农村信用联社)
注:以上账户是缴纳尾款账户,请勿将保证金直接打入此账户,若参与拍卖,请在淘宝网该拍品下方点击“报名交保证金”进行参拍。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特别提醒:若选择支付宝支付尾款请在拍卖成交后7天内完成,逾期支付宝将自动关闭支付尾款端口。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https://(略)/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daechognzhi?spm=a**w.(略).a**dqe.**.4c**be4kxkdWi&wh_ttid=pc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拍卖物信息咨询电话:(略)(范法官)(周一至周五上午8:**-**:**,下午**:**-**:**)
看样、拍卖操作、流程咨询电话:(略)-(略)(周一至周五上午8:**-**:**,下午**:**-**:**)
淘宝技术咨询:**-**-**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