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略)
序 号 | 不动产座落 | 更正内容 | 备 注 |
1 | 零陵区中山南路 | 扣减永零国用(**)第**号土地使用证中所含黄象贻、张星生等4户土地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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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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