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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鸣锋工具有限公司五金工具加工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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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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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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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略)五金工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略)

项目名称:(略)五金工具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略)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东港路一号,(略)2号厂房及附属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购置一体化拉挤切割机、注塑机、组装生产线、高频热处理流水线、抛光机、静电喷塑设备、电烘箱、抛丸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建设五金工具加工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锤子**万支、农用及花园工具斧头、锹等**万支的生产能力。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为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田灌溉用水使用,不外排。

3、项目投料粉尘、搅拌废气、浸纱废气、固化废气、注塑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及管道负压收集/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处理后通过1根**m高DA**排气筒达标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负压收集,并由系统自带布袋除尘器TA**处理达标后与经管道负压收集的喷塑废气,并由系统自带的旋风+脉冲滤芯除尘器TA**处理达标后合并通过1根**m高DA**排气筒达标排放;抛光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TA**处理后通过1根**m高DA**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投料、搅拌、浸纱、注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固化、喷塑、抛丸、抛光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表3中相应标准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表2中相应标准。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类标准。

5、项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防锈油、废防锈油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废包装袋、切割废边角料、废钢丸、废布袋、不合格品等收集后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6、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一为边界设置**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

1、废气

本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排放量0.**t/a(有组织0.**t/a,无组织0.**t/a)、VOCs排放量0.**(有组织0.**t/a、无组织0.**)。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不外排。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或处置,零排放。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略)

编制主持人:孔得冠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略)(略)**)

公示期限:**年6月**日--**年7月1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鸣锋环评报告文本.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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