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粗碳制备年产2.5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 龙岩市上杭县蛟洋新材料产业园 | (略) | (略) | 项目位于龙岩市上杭县蛟洋新材料产业园,建设性质为改造和技术改造。现有2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项目于**年**月经我局环评审批(龙环审〔**〕**号),并于**年4月通过自主验收。本次拟在现有厂区范围外新增用地,建设1条2.5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外购粗制碳酸锂经搅洗、离心、调浆、碳化、过滤、除钙镁硼、热解、离心、干燥、气流粉碎、除磁、包装得到电池级碳酸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新建2栋厂房(净化车间、联合车间),储运工程新建储罐区(含2个**m3盐酸储罐、1个**m3烧碱储罐、4个**m3CO2储罐)、原料车间和成品仓库,并在净化车间与原料车间、联合车间与成品仓库之间建设RGV连廊(轨道引导车),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实验室和机修车间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生产2.5万吨电池级碳酸锂、副产氯化钠**吨。 | (一)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施工期应做好施工废水、扬尘、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减轻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污水管道应可视全明化。碳酸锂离心母液、树脂反洗再生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设施排水一起经酸化+精密过滤+RO+MVR蒸发浓缩结晶生产氯化钠副产品;氯化钠离心母液经碳酸钠沉锂后返回一级搅洗工序;蒸发冷凝水部分回用于除钙镁硼工序,部分回用于碳酸钠碱液配制工序,部分回用于循环水补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上杭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并入总排口排放。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酸化废气和盐酸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热解塔进料放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达标排放;碳酸锂干燥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达标排放;碳酸锂气流粉碎废气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数量应按报告书要求规范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定。强化生产装置的密闭性,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五)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布袋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布袋、碳酸钠精密过滤渣外售综合利用;设备酸洗废液、废树脂、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精密过滤渣、除杂压滤渣、除磁废渣、废RO膜、物化污泥等应进行危废鉴别,若鉴别为危险废物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为一般固废则按一般固废进行处理处置,在未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和管理;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氯化钠作为副产品外售应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相关要求,若不能满足应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和报警系统。建立“车间、厂区、园区”三级防控体系,规范建设围堰和导流设施,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杭生态环境局备案。 (八)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措施。你司应配备相应环境管理人员,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九)总量控制。根据报告书核算,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水COD排放量2.**t/a、NH3-N排放量0.**t/a。 |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
一、公示时间:**年6月**日-**年6月**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略)-(略)、(略)(传真)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L幢供销大厦**楼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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