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钦因保管不善,将琼(**)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如有异议,请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琼(**)五指山市不动产权第**号 | 郑泽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略)**GB**F** | 五指山市畜科所南侧(安置小区一期工程)8号楼**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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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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