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略)年产**万吨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兰〔**〕**号 | **年5月**日 | 见附件 |
2 | (略)兰溪分公司年产**万吨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兰〔**〕**号 | **年5月**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5月**日至**年6月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