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5月**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发布日期:(略)来源: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5月**日我局对上述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5月**日-**年5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及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 编:**
附件:**.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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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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