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略)-(略) 邮箱:(略) 地址:(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报告(书)表及批复承诺书原文链接 |
1 | 玛曲县中藏药材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玛曲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略) | 玛曲县 | **年6月**日 | 州环审批[**]**号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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